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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李怀德、徐子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李怀德,徐子贵,李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威,任行长。被执行人李怀德,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徐子贵,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诗豪,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怀德、徐子贵、李诗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