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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晓明与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34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唐晓明,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思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予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雷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晓明、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唐晓明给付经济补偿金39873.5元;二、驳回唐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诉人雷博公司上诉请求:判决雷博公司无需向唐晓明支付经济补偿金39873.5元;判令电力公司应负有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唐晓明承担。被上诉人唐晓明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二审中,雷博公司要求提交如下材料作为二审新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后,用工单位电力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超过10%,电力公司为此决定让劳务派遣员工回签到广州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城物业公司),同城物业公司为电力公司上级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下属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具备电力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相关资质。不准备回签的劳务派遣员工也可与雷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不超过10%为合法范畴,事实上200多劳务派遣员工绝大部分都回签了同城物业公司,只有不到10人要与雷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城物业公司是电力公司的下属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下属的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派遣雷博公司的员工大部分回到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再通过雷博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因为雷博公司超过劳务派遣的额度,用工不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超过10%的员工雷博公司同意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我方进行劳务派遣。电力公司的上级机关是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2、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同城物业公司为集团所属单位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具备符合电力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是一家实体公司。3、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劳务派遣协议书甲方的义务:第11点和费用结算第2点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关费用连带责任。电力公司在仲裁和一审中是被申请人及被告,该公司是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晓明不同意上述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质证称:雷博公司无法提交原件核实,且对于劳务派遣协议书,唐晓明不是合同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无论是雷博公司还是电力公司和同城物业公司,都是独立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电力公司质证称:确认证据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意雷博公司的证明内容;不确认劳务派遣协议书的证明力、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雷博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雷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其与唐晓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雷博公司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唐晓明不同意续订,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原审认定雷博公司应向唐晓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唐晓明并非雷博公司与用工单位电力公司所签《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该协议对唐晓明不产生必然的法律约束力,因此,雷博公司主张依据该协议关于劳务纠纷所产生费用负担的约定,以及劳务派遣关系因应相关规定变化而解除,抗辩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再者,雷博公司主张电力公司应对其向唐晓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据亦不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雷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雷博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