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徐灵斌与黄金龙、余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灵斌,黄金龙,余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460号之一原告:徐灵斌,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金龙,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余辉珍,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徐灵斌与被告黄金龙、余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徐灵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徐灵斌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灵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灵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徐灵斌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