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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伟、洪青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洪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洪青国,男,汉族,住象山县。王伟与洪青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青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7年5月26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