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伟、洪青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洪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洪青国,男,汉族,住象山县。王伟与洪青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洪青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7年5月26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