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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林州市城北龙阳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林州市城北龙阳铸造有限公司,林州市绿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申村。负责人:曲鹏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州市城北龙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城北村。法定代表人:高武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绿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电厂路火电路北。法定代表人:郝俊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城北龙阳铸造有限公司、林州市绿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林民二初字第28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