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明行与马海涛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行,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94号申请执行人马明行,男,200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第三十中学校学生。监护人毕春红,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马海涛,,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华丰二道沟4屯农民。本院在执行马明行与马海涛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海涛自动履行了抚养费39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海涛负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