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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心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朝,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21万元,诉讼费4579元,利息5130元,共计21970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