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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与尹文娟、黄燕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尹文娟,黄燕磊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911号原告: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维伟,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被告:尹文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黄燕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列当事人之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程旺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