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志圈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1807号罪犯李志圈,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25716.32元。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均不服,提出抗诉和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判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志圈于1999年10月9日和前妻在家中发生争吵,李志圈持菜刀将前妻头面部、右手砍伤后外逃,经鉴定伤情属重伤范围,李志圈到案后赔偿前妻经济损失17390元。罪犯李志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0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8/8。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圈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宝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