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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学友、林启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友,林启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代军,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学友,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启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昱,男,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阳,男,职员。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代军与被申请人陈学友、林启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陈学友名下位于禹州尊海一期1号楼D梯12层05单元(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219号1205室)的房产,并查封了担保人郑敬伟名下位于海沧区嵩屿北一里113号701室(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8849号)的房产。后保全人黄代军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解除对担保郑敬伟名下房产的查封,并由案外人李志伟、谢平香提供其名下位于海沧区沧虹东里9号13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闽(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5988-1号,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5988-2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担保财产标的物。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77之一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李志伟、谢平香名下位于海沧区沧虹东里9号1302室的房产(权属证号: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5988-1号,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5988-2号);同时解除对郑敬伟名下位于海沧区嵩屿北一里113号701室的房产的查封。申请人黄代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登记于李志伟、谢平香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9号1302室房产的查封,并请求解除对登记于陈学友名下位于禹州.尊海1号楼219号D梯1205室(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李219号1205室)的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李志伟、谢平香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9号1302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学友名下位于禹州.尊海1号楼219号D梯1205室(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二里219号1205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