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与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46号原告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经营者王长儒,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郝兆春,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工,住所地同上。被告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景春,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诉被告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宏宇汽车用品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XX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