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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雪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6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飞,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雪飞驾驶某某松花江牌小型汽车,沿绥棱县东北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湖北侧时被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扣,因有酒后驾车嫌疑被传唤到交警大队,后对李雪飞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雪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9133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雪飞被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雪飞的供述和辩解;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雪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雪飞酒后驾驶某某松花江牌小型汽车,沿绥棱县东北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湖北侧时被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李雪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9133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雪飞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6日12时许,其与被告人李雪飞共同饮酒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雪飞的自然简历;4、绥棱县公安局双岔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雪飞在该所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5、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雪飞的到案情况;6、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李雪飞驾驶的机动车状态;7、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李雪飞准驾车型A1A2;8、社区矫正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李雪飞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9、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雪飞于2016年5月26日15时,在绥棱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10、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李雪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9133mg/100ml;11、被告人李雪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雪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雪飞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韩永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秀丽人民陪审员  刘慧峰人民陪审员  张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