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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香与被告罗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罗良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51号原告:周金香,女,1944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月,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良田,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周金香与被告罗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周金香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良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金香的撤回对被告罗良田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周金香负担。审判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