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军、刘秀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刘军,刘秀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39号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广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军,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刘秀枝,女,1959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刘秀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遂平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