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光,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毛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6号申请人:杨春光,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吉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046M。法定代表人:游贤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涪陵泰康医院),住所地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55401N。法定代表人:毛义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毛义贵,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杨春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毛义贵名下的价值1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吉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毛义贵名下的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中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