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25刑更11号罪犯王莹,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3日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王莹及同案被告人岩香洪、胡兰英、伏云芬、李庆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王莹的定罪量刑。案件生效移送执行过程中,因罪犯王莹于2012年11月28日在弥勒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子,正在哺乳期,未收监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决定逮捕王莹,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因罪犯王莹怀有身孕,个旧市看守所拒收。同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3)红中刑初监外执字第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2014年12月,罪犯王莹因怀孕再次向本院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14)红中刑初监外执字第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2015年12月,罪犯王莹再次向本院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证实其处于哺乳期,经本院审查,作出(2015)红中刑监外执字第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2016年3月22日,罪犯王莹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再次怀孕的医院证明,弥勒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期限即将期满的情况通报等材料。经本院审查,作出(2016)云25刑监外执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17年3月20日,弥勒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的情况通报(函)及罪犯王莹又再次怀孕的医院证明材料。2017年4月27日,罪犯王莹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罪犯王莹因确有身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刑期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