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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与王连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王连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924号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家斌,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连岺,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永,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连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咸西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