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炜、刘坪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刘坪钊,黄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王炜,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刘坪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黄坤,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与被执行人刘坪钊、黄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坪钊、黄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