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俊闯、李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俊闯,李钦,郭大勇,张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30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15316028N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毛俊闯,男,生于1983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钦,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郭大勇,男,生于1983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兰方,女,生于1982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俊闯、李钦、郭大勇、张兰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积极履行当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