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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来照、赵立新等与彭太山、王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照,赵立新,赵家华,赵运新,彭太山,王吉良,王倩茜,彭驻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赵来照、赵立新、赵家华、赵运新。被执行人:彭太山、王吉良、王倩茜、彭驻怀。本院在执行赵来照、赵立新、赵家华、赵运新与彭太山、王吉良、王倩茜、彭驻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太山、王吉良、王倩茜、彭驻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太山、王吉良、王倩茜、彭驻怀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