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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喻雪梅、方雪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雪梅,方雪喜,刘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喻雪梅,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方雪喜,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刘香莲,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雪梅与被执行人方雪喜、刘香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雪喜、刘香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