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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冬花与江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花,江文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440号原告:李冬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南昌县,现住南昌县。被告:江文先,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李冬花与被告江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世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文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花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以做生意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在2017年3月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归还,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原告李冬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被告江文先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7年3月归还,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冬花多次催收被告江文先并未归还借款。庭审中,因被告江文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花与被告江文先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原告李冬花要求被告江文先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文先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冬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文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世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