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毛幼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幼初,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0号申请人毛幼初,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靖江测绘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毛幼初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刘英,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毛幼初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