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88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常乐社区光荣路(新二村21栋1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娅。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周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