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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恢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袁杰、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杰,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李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1559号申请执行人袁杰,男,1978年5月3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焦电路。法定代表人李松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松柏,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袁杰申请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李松柏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李松柏应支付申请人袁杰违约金50万元,承担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494元。尚有违约金50万元,承担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494元未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郴州市鲤鱼江中顺焦电有限公司、李松柏暂无履行能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