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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同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0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郭甲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郭甲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同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4170.63元,执行费17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148354.6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