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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412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27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