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树林与被执行人毕忠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林,毕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林,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毕忠利,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树林与被执行人毕忠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隆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树林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毕忠利履行给付4.0142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万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本院予以救助2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