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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仕道、梁学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道,梁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仕道,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董学繁,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下简称董代)。被执行人:梁学军,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城区。申请人张仕道与被执行人梁学军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