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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兆利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兆利,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兆利,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赵哈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崔兆利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在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执行费2122.00元,支付给申请人崔兆利执行款147878.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诉讼费等等一切费用共计52122.00元。现申请人崔兆利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