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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3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傅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傅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