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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芳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周芳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南县人民政府,南县监察局及第三人中共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示工作职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初30号起诉人周芳,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南县。起诉人周芳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南县人民政府、南县监察局及第三人中共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示工作职能,并依法查处起诉人的实名举报对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周芳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