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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慧昆与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陕西庄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昆,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陕西庄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昆,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军,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维,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蒋亚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廖启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岚皋县。负责人:廖启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庄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慧昆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庄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慧昆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慧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慧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1元,减半收取15395.5元,由上诉人杨慧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