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兴仕与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仕,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17号原告王兴仕,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温瑞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学磊,男,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雁栖分队副分队长。原告王兴仕要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京怀城管限拆字[2016]第4号《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主动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王兴仕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兴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崔慧敏人民陪审员 丛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