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玉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玉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诉讼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玉峰,曾用名孙玉来,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无业,住高碑店市。2016年12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东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孙某1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清发、徐美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永军、被告人孙玉峰及其辩护人李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孙玉峰家垒院墙与邻居孙某1发生纠纷,孙玉峰赶到现场与孙某1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孙玉峰将孙某1打伤,致孙某1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玉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庭自愿认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被告人孙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为费用过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为被害人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用高,其他损失无证据支持,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玉峰之父孙某3在高碑店市乔刘凡村自家宅基地上砌围墙时,被害人孙某1认为砌墙的位置占了其家的过道,与孙某3发生纠纷。被告人孙玉峰接到其母亲电话后赶到纠纷现场,与孙某1发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孙玉峰用拳脚致被害人孙某1头外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伤、胸部左侧第4、9、10、11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受伤后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3日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及检查费8977.4元,期间于2016年10月6日到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做胸部影像检查,花费检查费350元。2016年10月29日到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做头部和颈椎检查,花费检查费294元、药费187.16元,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玉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孙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孙某1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在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报告单、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峰因宅基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玉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1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检查费等9808.56元。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误工损失按照90天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害人从事建筑装修,但未提交证据,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4860元,护理费为702元,住院伙食补助为1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670.56元,应由被告人孙玉峰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交通费及营养费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孙玉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670.5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立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昀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