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三哲吴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三哲,吴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1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黄三哲,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吴文东,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三哲、吴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三哲、吴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黄厚林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