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伟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康,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李艳蕊,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刘固庄村祥和大街二十五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书江,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诉人刘伟康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双方均有多人参与打架,上诉人并非是唯一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应当追加其他侵权人进入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伟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代审判员 刘云峰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