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慧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923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慧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慧心向本院金融审判庭缴纳案件受理费2864元。因被告张慧心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金融审判庭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2执192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慧心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19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