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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37号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李熙园艺场。法定代理人:何礼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国,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绥宁神龙金康三高茶研究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玉娟人民陪审员  陈香荣人民陪审员  李荣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聚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