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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存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存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存库,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存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存库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77461.43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执行费5609元,共计386240.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存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王存库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存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