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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905赵谢建与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谢建,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905号申请执行人赵谢建,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赵谢建与被执行人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黄志勇所欠赵谢建借款人民币80万元,分期给付:2015年6月30日前、7月31日前各给付20万元,8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如任意一期逾期,赵谢建可就为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志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赵谢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执行费10880元(未预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11×××58账户,冻结时金额535.11元,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勇位于如皋市新市花苑404幢505室的不动产,在本案前已有四案查封,本案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不动产。其他未发现被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反馈信息表、委托调查函、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帐户535.11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勇位于如皋市新市花苑404幢505室的不动产,其他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