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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鑫源金属材料经营部、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鑫源金属材料经营部,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城鑫源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属材料交易区52、53、130号。法定代表人:俞仁杰。被执行人: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朱家塘72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678433037。法定代表人:徐群超。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城鑫源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1265元及违约金。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群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