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22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淑伟、薛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伟,薛洁,王伟良,杨守堂,杨守田,杨守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268-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Y7W3G。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淑伟,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薛洁,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伟良,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堂,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信,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淑伟、薛洁、王伟良、杨守堂、杨守田、杨守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327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伟良、杨守田存于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守田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6061100011146187260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汲传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