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泽会、黄景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会,黄景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会,男,1956年1月2日,汉族,住所地凌云县。被执行人:黄景常,男,1986年12月28日,壮族,住所地凌云县。本院在执行张泽会与黄景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6)桂1027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景常已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