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穆宝林与周凤庭、翟诺、青岛兴海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宝林,周凤庭,翟诺,青岛兴海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穆宝林,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周凤庭,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翟诺,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兴海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凤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穆宝林与被执行人周凤庭、翟诺、青岛兴海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穆宝林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