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聂飞广与龙新平、谭泳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飞广,龙新平,谭泳清,龙礼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695号原告聂飞广,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龙新平,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谭泳清,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龙礼文,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飞广诉被告龙新平、谭泳清、龙礼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聂飞广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