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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辉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方工业集团安监环保部职员。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工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王辉与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6月份开始程英每月偿还王辉欠款人民币4000元,还至欠款101150元时止;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程英负担。同时王辉向我院提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程英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里1栋100号、101号、1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黑(20**)齐市碾子山不动产权第0000243号,建筑面积78.38平方米),并解除对程英在龙江银行的工资卡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时国柱审判员  包兴国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哲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