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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东与被申请人王宗光、王长平、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东,王宗光,王长平,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69号申请人:张小东,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宗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王长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张小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承德开发区支行的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冻结金额: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