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立强、马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强,马国全,韩应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强,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马国全,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被执行人韩应芬,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申请执行人朱立强与被执行人马国全、韩应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立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