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武与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99号原告:刘志武,男。被告: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娟,经理。被告:苏秀娟,女。原告刘志武与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刘志武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60705元。事实与理由,从2010年起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售风化煤,2015年11月12日双方结算,苏秀娟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此款。被告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在答辩期间提出恒山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鸡西市鸡冠区,故请求该案移送至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