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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武与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99号原告:刘志武,男。被告: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娟,经理。被告:苏秀娟,女。原告刘志武与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刘志武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60705元。事实与理由,从2010年起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售风化煤,2015年11月12日双方结算,苏秀娟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此款。被告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苏秀娟在答辩期间提出恒山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鸡西市鸡冠区,故请求该案移送至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蕾 来自: